院学科〔2010〕2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促进重点学科建设,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目标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是指学校行政事业费划拔用于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和相关院、系学科建设配套经费。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是学科建设的重要保证,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按需预算、统筹规划、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凡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入库手续,作为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精心维护,合理使用。
二、经费使用与开支项目
第五条 学校划拔学科建设经费总额的15%作为管理经费,用于学校对重点学科进行评审、验收、申报及奖励等。其它划拔到各学科的经费主要开支范围和各类经费开支的比例如下:
(一)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实验用品、图书资料、专业电子软件、低值易耗的办公用品等。此类经费开支占总经费的30-35﹪。
价值800元以上的物品应在购置前对其用途及使用率加以论证,购置后应在学科所在院、系和学校校产管理处资产帐目中登记入帐,归该学科建设小组使用。
(二)资助本学科成员研究成果的发表。所资助发表的研究成果须对学科研究方向构成支撑。受资助的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注明“三码必中一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否则相关费用自理。此类经费开支占总经费的20-25﹪。
(三)资助学术交流活动,如资助由重点学科主办或协办的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资助本学科成员参加学术会议;支付知名专家来校讲学费用等。此类经费开支占总经费的15-20﹪。
(四)支付因重点学科、学位点的申报、论证、评审等产生的费用,如材料打印、装订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此类经费开支占总经费的10-15﹪。
(五)支付学科成员参与的与学科建设直接相关,必要的调研、考察等费用。此类经费开支占总经费的10-15﹪。
(六)为辅助本学科研究工作必须开支的劳务及管理费用。此类经费开支
控制在5%以内。
三、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借支和报销采取会签制度。使用经费由学科建设带头人、重点学科所在单位领导共同签字,然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领导、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借支和报销。
第七条 各学科于每年年底对本年度、本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经所在院、系负责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将总结报告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同时,由学科负责人在与该学科全体人员协商的基础上,对下年度本学科建设经费提出预算计划,经各院、系初审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汇总。
第八条 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与学校的财
务状况,于每年年底提出当年全校重点学科建设总经费的年度预算报告,报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再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财务处按审定的预算报告将年度经费下达到各相关学科。各学科按照学校下达的经费额度控制使用;财务处按学科立项,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并按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
第九条 由国家和省财政拨付给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其使用和管理执行国家和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学校行政事业费中拨付给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所有与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有关的各级领导、学科带头人和其它管理人员,都应自觉接受学校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和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学科建设的年度和中期检查,对经费使用情况建档纪录,同时检查学科建设实施进度。对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没有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经学校研究,学校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随时终止经费资助,收回经费余额。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截留、挪用、挤占学科建设经费等违反使用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拔款、取消重点学科等,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四、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