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2010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两项法规。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鄂组发〔2011〕2号)文件精神,现将学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学校现任副处职以上的领导干部,包括副处级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
二、填报年度
2010年度。
三、填报的有关要求
1、报告表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
2、现任或新任副处职及以上的领导干部,都应详细填报新印发报告表(一)、(二)上所列各事项。(具体填写要求见附件1)
3、正处职领导干部报告表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副处职领导干部报告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交党委组织部。(调研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4、附件4《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和附件5《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变动报告表》的填写(见附件1中第七条),填报后不与报告表一起密封,单列上交;如无附件1中第七条所述情况可不用填报。
5、所填报告材料请于2011年4月11日前上交党委组织部(403室),咨询电话:87943791。
附件:
1.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的填写说明.doc
4.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doc
5.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变动报告表.doc
党委组织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