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资发〔2021〕3号)和《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教财〔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决定开展2023年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待报废范围
(一)达到折旧(摊销)规定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详见附件1);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它资产。
二、报废处置程序
单位资产报废处置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通过学校资产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实行信息化管理。
(一)单位申请,集中存放
1.申报单位对待报废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在“待报废”标签(详见附件2)上填写清点序号,将标签贴在序号所对应的待报废资产显著位置,有序集中存放及保管,其中,对涉及危化物品、危废物品或涉密的,单独存放保管。
2.申报单位通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资产报废”模块挑选待处置资产,填写“待处置申请”,审核后从系统中打印待处置申请单,部门盖章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待处置审批流程图(详见附件3)
(二)现场复核,专业鉴定
1.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提交的待处置数据进行现场核实。
2.组织专家或学校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后的资产就地独立封存。
所在单位必须将待处置资产在处置前妥善保管,不得添加和减少资产数量。
(三)资产审核,网上公示
1.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申请报废的资产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处置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2.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待处置资产信息通过校园网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申报单位于一周内通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填写三码必中一码处置申请单(附件4),同时将纸质档(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上纸质档须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115室。
(四)资产评估,公开处置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待处置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由中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待中标回收机构全额缴纳相应费用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和回收机构进行实物移交。
危化物品、危废物品的回收商应当具有相应的危化物品、危废物品回收资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应当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执行。
(五)备案上报,收入上缴
1.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处置结果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备案。
2.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按照备案批复及时调整相关账目,处置收益上缴财政专户。
三、资产处置申报时间
(一)第一阶段:待处置申请表提交时间
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5日。
(二)第二阶段:处置申请表提交时间
上会公示后一周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资产报废处置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报废处置工作,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资产报废处置工作中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对拟报废物资实物移交前负有妥善保管责任。
(二)强化监督。各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对于未按要求清理,粘贴标签不规范,未能集中有序存放保管,和实物差异较大的,其拟报废资产留待下一批处置。
(三)严格程序。各单位要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按照规定时限、申报要求、实事求是地开展资产报废处置工作,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责任。
联系人:阮澜斓、瞿赟,联系电话:52104810。
附件: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3年6月28日












